时任太平财产保险湖北分公司助理经理阮鹏被警告并罚款4万元
发布日期:2024-07-29 10:56 点击次数:193
(原标题:时任太平财产保险湖北分公司助理经理阮鹏被警告并罚款4万元)
2024年7月15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湖北监管局发布了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鄂金监罚决字〔2024〕68号,阮鹏(时任太平财险湖北分公司团队渠道部/综合开拓部助理经理)(简称:太平财产保险),其对太平财产保险湖北分公司编制虚假资料的行为负有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湖北监管局对阮鹏(时任太平财险湖北分公司团队渠道部/综合开拓部助理经理)作出警告并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为2024年7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保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二)未按照规定报送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三)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
本文源自:金融界
作者:天眼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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